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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组织协同防控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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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防控立法用“危害”来界定其原生与衍生风险,规定“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这些危害及其带来损失的预防、控制、减轻与消除活动。虽然新冠疫情已不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防控共同体构建、社会组织依法深度参与的被动与主动路径开拓的迫切诉求以及国内外防控新旧问题的复杂交织,已倒逼突发公共卫生风险防控协同机制进入国家顶层设计。顶层设计的及时落实需要兼顾风险社会中日益紧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需求与突发公共卫生风险防控的特性,融合“总体合法性”的规制、规范、认知要素等,结合“情境合法性”的项目、社区与地域等因素,系统化地重构协同防控的合法性,为当前社会组织协同防控合法身份困境破解路径提供精准法律支撑,促进治理软实力的创新性提升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作者: 刘红春
作者单位:
期刊: 国外社会科学
年.卷(期):页码 2024.0(3):182-201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章编号:
关键词: 社会组织 公共卫生 合法性 共同体 赋权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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