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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这一重要任务,必须加快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进程。在此进程中,需要实现从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事理”到自然保护地体系“法理”的有效转化,即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科学认知为前提,以构建“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为目标,实现“自然保护地立法的体系化”。作为一种区别于行政区域空间的自然地理空间,自然保护地立法应定位于生态环保法律体系中的生态区域保护立法,以该特殊空间区域的自然生态系统整体为保护对象,塑造多维法律关系、构建法律制度,最终形成以自然保护地法为主干、国家公园法等各类型自然保护地专门立法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法律体系。在先制定国家公园法的现实立法路径下,应当以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化思维设计该法的框架结构,并合理安排相关制度。 |
| 作者: | 吕忠梅 刘佳奇 |
| 作者单位: | 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100088; 刘佳奇,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10136。 |
| 期刊: | 国外社会科学 |
| 年.卷(期):页码 | 2024.11(1):63-80 |
| 中图分类号: | D922.6 |
| 文章编号: | |
| 关键词: | 自然保护地体系 法律体系 自然保护地法 国家公园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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