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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治理环境犯罪的澳大利亚经验与中国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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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恢复性措施在澳大利亚的兴起和发展是对传统刑罚规制环境犯罪失灵的回应。2007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在加勒特诉威廉姆斯一案中开创了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先河,这对环境、罪犯、社区及整个司法体系都有着改革性意义。然而在实现环境犯罪新治理的同时,澳大利亚环境恢复性司法面临着量刑目的能否实现、量刑不一致违背公正价值及如何确保恢复性协议得以遵守等挑战。当前中国正在推进环境恢复性司法,建构该制度应当根植于既有的刑事司法基础,借鉴澳大利亚的有益经验,完善环境恢复性司法的法律供给,逐步扩展恢复性司法适用阶段,设计规范的恢复性司法程序,确保恢复性责任履行到位,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 王树义 赵小姣
作者单位: 王树义,1953年生,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433。赵小姣,1989年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00433。
期刊: 国外社会科学
年.卷(期):页码 2020.7(1):50-59
中图分类号: D961.1
文章编号:
关键词: 环境犯罪 恢复性措施 恢复性司法 刑罚辅助措施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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