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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霍布斯的正确理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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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律要义》到《论公民》,再到《利维坦》,霍布斯的正确理性概念前后一致、完整统一。霍布斯表明,正确理性并不自然而然地存在,也不是一种永不出错的官能,而是一种推理行为,一种对语言序列的计算行为。合乎正确理性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从被经验证明毋庸置疑的原则出发进行推理;不被感官所骗;避免含糊的言辞。霍布斯强调,私人的正确理性不能作为衡量所有人行为的共同尺度,公民必须把国家理性看作正确理性,按照国家的法律也即民法行事。

作者: 赵柯
作者单位: 赵柯,1988年生,博士,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博士后,519082。
期刊: 国外社会科学
年.卷(期):页码 2019.6(5):116-123
中图分类号: B561
文章编号:
关键词: 霍布斯 正确理性 国家理性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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