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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美国刑事立法的一些独特属性增大了研究者解读其演进之内在线索的难度。本文的分析聚焦于两个领域的最新变化:第一是美国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犯意证明要求;第二是死刑在美国各级刑事立法中适用的条件与范围。在第一个问题上,美国刑事立法与司法领域存在两种观点:犯意证明要求可免说和必需说。近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再次重申了其必要说立场,扭转了在美国刑法过罪化发展趋势中犯意证明的边缘化问题。在第二个问题上,随着20世纪90年代死刑扩张趋势的终结,美国最高法院改变了其对死刑适用的宽松态度,在一系列判例中收集对死刑的限制,推动了近年来各州立法对死刑的进一步限缩。通过对美国刑事立法的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启示:明晰的司法权与立法权职能分工有助于立法体系的完善;在立法中应坚持实用主义司法观与刑事一体化思想的辩证统一;对美国刑事立法之比较研究必须正视其灵活性与复杂性。 | 
| 作者: | 周凌 耿立峰 | 
| 作者单位: | 周凌,1974年生,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430073。耿立峰,1990年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430073。 | 
| 期刊: | 国外社会科学 | 
| 年.卷(期):页码 | 2019.6(4):48-58 | 
| 中图分类号: | D971.2 | 
| 文章编号: | |
| 关键词: | 美国 刑事立法 模范刑法典 犯意 死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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