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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司法审查对话体制的比较优势与运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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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拿大司法审查采用对话体制,立法机关有权根据宪法重新修订立法以落实、修正或者撤销法院的判决。在理论上,对话体制突破了正确答案迷思与协同解释理论,大大削减了司法审查的合法性争议。在实践中,对话体制推动法院司法裁量立场的转变和救济方式的创新发展,立法机关也因此给出积极回应。但对话体制同样面临理论诘问,最终只能归结为描述性而非解释性理论。立法机关对法院判决的公然抵制、阳奉阴违,甚至退出立法领域,往往造成对话陷入僵局。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立法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从根本上解决了反多数难题,但应重视与司法活动的有效衔接。

作者: 张鹏
作者单位: 张鹏,1980年生,博士,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博士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210097。
期刊: 国外社会科学
年.卷(期):页码 2018.5(1):103-112
中图分类号: D97
文章编号:
关键词: 对话体制 司法审查 反多数难题 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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