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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权利与合法性:福柯与自由主义的政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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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描绘分析政治哲学和欧陆政治哲学之间差异的方法之一涉及规范性和描述性方法在二者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本文认为,尽管米歇尔·福柯的自由主义系谱及新自由主义治理术与约翰·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对规范性和描述性的关切有着不同的表述,但它们是互补的而不是对立的。文章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证:第一,福柯提供了一种将公共理性理解为历史现象的方法;第二,罗尔斯和福柯都允许我们将权利视为历史的和特殊的,而不是非历史的和普遍的;第三,福柯关于现代自由主义治理形式的系谱揭示了自由主义传统中与政治合法性相关的若干事物。

作者: 〔澳〕保罗·巴顿 李仙飞译
作者单位: 〔澳〕保罗·巴顿(Paul Patton),1950年生,博士,新南威尔士大学资深教授,澳大利亚人文科学院院士和伯克贝克人文研究所荣誉研究员。译者信息:李仙飞,1975年生,博士,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副教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客座研究员。
期刊: 国外社会科学
年.卷(期):页码 2017.4(4):105-113
中图分类号: B712.59
文章编号:
关键词: 福柯 治理 权利 合法性 政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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