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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两国家庭赡养法律的比较研究——基于多元协同治理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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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抚养”规定家庭绝对的无限养老责任,符合儒家传统孝道标准,但操作性不强,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难以内化成现代公民社会认同的“理”;缺乏自我养老责任倡导,家庭养老与自我养老未能整合;政府、家庭和个人间缺乏中间组织的有效联结,家庭养老缺乏外部监督,多元养老主体的协调行动难以达成,“法”的践行效果不好。而新加坡《赡养父母法》仅规定家庭承担父母基本需求,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操作性强,是一种法治而非孝治,体现了新加坡综合文化而非儒家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政府与家庭、民众间的联系畅通,有强化家庭养老和保障自我养老的激励措施;自我养老观念深入人心,多元主体养老行动具有协同性。

作者: 余桔云
作者单位: 余桔云,1973年生,博士,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期刊: 国外社会科学
年.卷(期):页码 2017.4(3):136-144
中图分类号: D93
文章编号:
关键词: 赡养父母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家庭赡养 多元协同治理 新加坡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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