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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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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 单 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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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国内法中的临时措施概念被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纳入个人申诉程序,以保护申诉人免受不可挽回的损害。临时措施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中的适用频率很高,常因对缔约国国内事务的过多干预而招致不满。在国际法上,缔约国对国际人权条约机构发出的临时措施并无强制遵守义务,而是依靠善意合作来履行。实践中,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临时措施决定有时因欠缺对缔约国立场的适当考虑而受到批评,临时措施的适用范围也被认为有扩大之嫌,削弱了缔约国与委员会的合作意愿。问题根源在于禁止酷刑委员会对缔约国有限的履约监督权限和防止酷刑的人权愿景之间的内在矛盾,其自身的机制性局限和临时措施不具有约束力的薄弱性又进一步加重了这种矛盾。禁止酷刑委员会和缔约国都应当加强对临时措施的认识,调整在临时措施决定作出和执行过程中的合作方式,从而加强彼此信任,更好地实现临时措施保护人权的作用。 |
| 作者: | 柳华文 张昊 |
| 作者单位: | 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100720; 张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02488。 |
| 期刊: | 国外社会科学 |
| 年.卷(期):页码 | 2025.12(2):192-215 |
| 中图分类号: | D99 |
| 文章编号: | |
| 关键词: | 禁止酷刑 临时措施 个人来文 条约机构 人权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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